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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鑫湘达货运有限公司主营湖州到全国物流,一家集苏州普货运输于一体的专业的运输服务企业。欢迎新老顾客来电咨询!

    太仓到栖霞物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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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仓到栖霞物流公司

    更新时间:2024-05-05   浏览数:183
    所属行业:物流 陆路运输
    发货地址:江苏省苏州  
    产品规格:不限
    产品数量:1.001
    包装说明:不限
    价格:¥1.00 元/1 起
    产品规格不限包装说明不限

    苏州全时通有限公司承接苏州到全国各地物流业务,咨询电话
    二、详细说明:
    苏州全时通有限公司承接苏州至全国整车零单公路运输业务 苏州全时通物流有限公司创建于2009。经历数年的 风风雨雨,而今已发展成为以国内 公路运输、仓储、配送等为一体专业性企业.公司拥有多辆大中型货车,主要受理苏州至中国香港、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北、北京、四川、重庆等地以及广东省内的整车﹑零担各类货物的公路运输往返业务.  

    为适应现代物流这一新形式,全时通已先后在华东、华北各省会及经济发达的中心城市构建物流网络及区域网络,形成了完整的全时通物流网络。为保证客户享受到较好的*服务,目前公司又购置一批运输车辆,而且兄弟单位苏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苏州宏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及江苏物资运输车队所属车辆统一由苏州全时通调度,使我公司可支配调度的货车将近2000辆,大大加大了公路干线运输、区域配送、城市深度配送,从而使我公司形成一个安全 ﹑快捷 ﹑**的运输体系。  

    目前,公司已成功地与多家******的企业和国内**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如TCL、北电、华为、联想、科龙等。多年来,我公司本着服务于社会,繁荣物流的宗旨, 始终秉承“安全准确 ﹑优质高效﹑客户至上” 的宗旨, 并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切实高员工的整体素质,以促进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一、经营模式:   

    用以人为本的运作方式,客户是永远的上帝。我们的服务是"一切以客户的需求"去制定,如果您对我们的服务还不能满意,可以自己给我们提出合适您的方式,我们会尽力满足您的需要。

    二、经营理念:   

    以专业的运作及*的服务赢得客户的信赖。要求每位员工做到业务精通、热诚待客,把服务的重点从商业的角度转型为人文的经营。

    三、企业精神:

    脚踏实地 勤奋敬业 开拓创新 注重科技 追求品质 不断发展 诚信为本追求永恒

    四、服务质量:   快捷、安全、优质、方便 是以较快的速度、较安全的方式、较优质的服务为客户提供服务。

    五、服务宗旨:   安全准确、优质高效、文明储运、客户至上。我们着眼于长远,旨在建立彼此双赢、互利的原则下,进行合作推广. 公司追求目标:没有较好,永做更好   想企业之所需,解客户之所急”
    全时通公司要求具备的基本现念。客户提出的要求,是我们发展的动力,客户潜在的需求,也是全时通努力的方向。

     

    仓储合同的相关问题
    2004年6月3日,某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盛达公司)与该市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东方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有关部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同年7月8日,盛达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东方储运公司接到盛达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盛达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0元。盛达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东方储运公司于2000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在上述案例中,盛达公司尚未向东方储运公司交付仓储物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违约金10000元,关键是要看仓储合同的性质。本文结《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上述案例,对仓储合同的几个一般性问题予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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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保管合同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目的依然在于对仓储物的保管,仓储不过是一种物的堆积保管而已。《合同法》*395条规定,如果仓储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内容,应当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足见二者在性质上有相同之处,但由于仓储营业的特殊性质,使得仓储合同又有其显着的法律特征:

    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仓储合同区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在仓储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即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必须是仓库营业人。仓库营业人,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即必须具备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所谓仓储设备,是指可以用于储存和保管仓储的必要设施,这是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质条件。所谓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是指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营业许可,这是国家对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行政管理要求。在我国,仓储保管人应当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从事仓储保管业务,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是一切民事主体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必要资格条件。仓储保管人应具备的仓储设备,虽然没有什么特别要求,但是,该设备须能充分保证仓储物存货人物之保管的基本目的,即应当至少满足储藏和保管物品的需要。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当将仓储物交付给保管人,由保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储存和保管,因此,依合同性质而言,存华人交付的仓储对象必须是动产。换言之,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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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储合同的相关问题
    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从《合同法》*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双务、有偿性显而易见。*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重要一项即为仓储费,*392条规定: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那么,保管人应当加收仓储费。因此,仓储合同为双务性、有偿性的合同。

    从各国立法例及我国合同立法的实际看,仓储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法律并不要求仓储合同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虽然法律规定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在接受储存的货物时,应当给付存货人仓单,但是,仓单只是提取仓储物或者存入仓储物的凭证,并非合同。在仓储合同为品头合同时,仓单只是仓储合同的证明,虽然在此情况下可以视仓单为合同,但它毕竟只是一份凭证而已,不是仓储合同成立的必要形式要求。

    4、仓储合同诺成合同。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仓储合同诺成契约。但亦有认为,仓储合同应该为实践合同,即仓储合同除了有存货人与保管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存货人交付仓储物于保管人,实际交付标的物是仓储合同生效的要件,从我国《合同法》*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确认了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5、仓储合同存货人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二、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订立的,规定双方所享有的主要权利和承担的主要义务的条款,是合同的内容,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检验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依一般理解《合同法》*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有关事项,都应当为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又不能局限于此。《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7条规定:“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9、合同的有效期限;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据此,结合我国仓储营业的实践,我们认为,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1)双方当事人名称;(2)合同编号;(3)合同签订地点;(4)合同签订时间;(5)仓储物的品名、种类、规格;(6)仓储物的数量;(7)仓储物的质量和包装;(8)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9)货物保管条件和要求;(10)货物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时间;(11)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12)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13)违约责任;(14)保管期限;(15)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16)争议的解决方式;(17)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他违约事项;(18)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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